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24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詹明世
被 告 陳羿妘 即 陳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95年10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95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得於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
起抗告狀並表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