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小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19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拓谷
被   告  陳昶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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