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33號原告 郭宥筠 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
曾怡菁 律師被告 郭宗龍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 律師複代理人 王文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2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