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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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14號再審原告 黃慶開 再審被告 黃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8年1月15日96年度簡上字第101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即以原審再審被告請求再審原告給付票款金額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徵再審之訴裁判費1萬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