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富邦財務(香港)有限公司
廈12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 律師被告雅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樓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巷4號上列當事人間履行保證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萬7,422元(即以本件繫屬本院之98年6月17日台灣銀行港幣即期賣出匯率4.27
3元兌算原告請求港幣33萬1,7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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