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43號原告 邱意程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 律師
郭宗塘 律師 李建宏 律師複代理人 劉怡孜 律師被告 黃秀月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陳怡卉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並應補正下列事項:
1、證人 凌榮聰 之戶籍謄本。
2、原告之被繼承人 邱聰明 (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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