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被告乙○○
(現因案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2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