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7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5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執聲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葉啟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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