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3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3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七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被告已於其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犯罪,爰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小萍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