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執行中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川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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