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李玉霖 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盟 時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一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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