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934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毅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4年度易字第93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毅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曾毅庭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4年度易字第934號之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年9月20日具狀未附理由提起上訴,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張宏明法官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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