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辦理董事變更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2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陵延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招松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明煌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吳炳鈞 被告 朱陳秀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觀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董事變更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洪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