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11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鄭汶宜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101年3月3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竹監新四字第裁51-E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下同)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違反上開規定者,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鄭汶宜,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下午6時30分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新竹市○○路與牛埔路口時,與 林家平 所騎乘之613-LAV號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林家平倒地受傷,員警經報案到場處理,並調閱路口監視錄影系統,經舉發單位分析後認異議人有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於100年12月24日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之規定,掣單予以舉發,嗣異議人於舉發通知單上所載應到案日期即
101年1月24日前之101年1月10日向原處分機關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函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異議人有前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乃於10年3月3日依前開條例第53條第
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裁決書漏引第3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駕駛系爭車輛由中華路轉中山路,經牛埔路路口而發生車禍,伊車當時是綠燈直行,經過燈下暫停線不到3秒鐘,燈號由黃轉紅,當下車也近路中,要停也不行,駛也不對,伊留意而直行,此時中山路路向燈號轉紅,同時間牛埔路路向燈號轉綠,而機車一轉綠即急衝前來,見伊車駛過路中,後急轉就發生車禍,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前揭違規事實,經本院勘驗舉發單位檢送到院之系爭路口監視器錄影光碟,內容如下:
(一)勘驗說明:
1.本檔案為新竹市○區○○路與牛埔路口監視器畫面,全長1小時07分。
2.畫面開始,右下角第一行標示「1112-14」為日期,即2011年12月14日。
3.右下角第二行為時間,畫面右側亦有標示時間,第一行為錄影畫面開始時間,第二行為畫面播放時間,第三行為畫面結束時間,僅勘驗事故發生之時間點,即18時15分59秒起至18時16分07秒。
(二)勘驗內容如下:
1.播放至18時15分59秒,中山路口燈光號誌由綠燈轉變為黃燈。
2.播放至18時16分02秒,中山路口燈光號誌由黃燈轉變為紅燈,此時監視畫面下方仍未見異議人之車輛出現。
3.播放至18時16分04秒,異議人之車輛出現於監視器畫面下方。
4.播放至18時16分05秒,於牛埔路停等紅燈之車輛開始向前行駛。
5.播放至18時16分07秒,林家平騎乘之機車撞擊異議人之車輛左側後倒地。
五、由前開勘驗光碟內容可知,異議人行向之中山路燈光號誌於18時16分02秒即已轉變為紅燈,而異議人之車輛係於紅燈後
2秒始出現於畫面中之路口,並逕行穿越中山路停止線而闖紅燈之違規事實甚明,本件復有新竹市警察局101年4月19日竹市警交字第1010013784號函所附新竹市○○○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新竹市警察局101年2月2日竹市警交字第1010002992號函、本件舉發通知單在卷可佐,是異議人之違規事實,洵堪認定。至異議人前揭所辯,與事實不符,殊無可採。
六、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裁決書所載之違規事由,原處分機關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
3款(裁決書漏引第3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2,7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於法並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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