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1號上訴人即原告東龍國際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道光 被上訴人即被告 尤正行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
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壹萬壹仟伍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壹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