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4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5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旭(原名林聖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2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嗣編號4所示之罪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則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5所示之罪刑得以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刑,為不得易科罰金,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捺印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影本在卷可憑(本院卷第9頁)。另雖如附表編號2部分已徒刑執行完畢(本院卷第113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與附表編號1、3至5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是本院審核認上開聲請為正當,經斟酌檢察官及受刑人之意見後(本院卷第129頁、第131頁),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其中附表編號1、3均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附表編號2為共同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附表編號4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5為詐欺取財罪,且附表編號1至5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108年3月間至109年11月間,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附表編號4、5之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張道周法官鄭昱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秩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9/02/28109/03/08109/07/04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13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45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5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525號109年度訴字第633號110年度上訴字第2195號判決日期109/10/29109/11/20110/12/22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525號109年度訴字第63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431號確定日期109/11/25109/12/21111/04/13得否易科罰金否是否備註⑴基隆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610號⑵緩刑宣告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撤緩字第43號裁定撤銷確定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0號(已執行完畢)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48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共8罪)有期徒刑3月(共2罪)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①108/03/10~108/04/23②108/06/10~108/06/15③108/07/10~108/07/14④108/08/03~108/08/05⑤109/11/06~109/11/11⑥109/09/03~109/09/04⑦109/09/04~109/09/05⑧109/11/11~109/11/12①108/05/24~108/06/18②108/07/02③108/11/11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字第5934號、109年度偵字第488號、110年度偵字第417號、第1701號、第1888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字第5934號、109年度偵字第488號、110年度偵字第417號、第1701號、第18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63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630號判決日期111/04/14111/04/14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63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630號確定日期111/05/16111/05/16得否易科罰金否是備註⑴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24號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⑴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25號⑵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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