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交上易字第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上易字第40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俞佑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347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4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審理範圍原審判決後,上訴人即被告林俞佑(下稱被告)明示僅對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51頁),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其修法理由,本院自僅就被告上訴有關其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之科刑部分審理,原判決關於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罪名)等,非本院審判範圍,均援用原審判決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停車於待轉區時為警查獲,並始終坦承喝酒駕駛,請審酌每人體質差異及被告母親罹癌等家庭情況,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被告之刑,並從輕量刑。
三、原判決關於科刑部分,業於理由內具體說明其審酌之依據及理由(見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之㈡、㈢所載)。其中關於累犯加重其刑部分,除經檢察官具體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最低本刑之主張外(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後段),原審亦於判決中說明被告前因犯起訴書所載之公共危險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交易字第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110年5月3日縮刑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同年6月1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合於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酒駕犯罪類型相同,顯見其不知悔改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審酌被告除前開構成累犯之公共危險罪紀錄外(此部分未再重複評價),尚有多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紀錄,仍不知自律,飲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行使於公眾往來之道路,漠視往來公眾安全之生命及財產安全,且經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2毫克,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需照顧罹癌母親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0月,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裁量權濫用或輕重失衡之情形。
四、被告雖以前詞,主張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從輕量刑。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固非截然不同之領域,而可參酌該條各款所列事由予以全盤審酌;然於程度上仍應達於顯可憫恕,即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科以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謂相當。被告於日間(下午2時30分至3時30分)在工地飲用酒類完畢,即在同日下午4時15分許騎乘電動自行車行駛於道路,未見有何難以等待酒精散退,或改採其他交通方式之情形,顯難認其犯罪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至於被告是在車輛行進之間,抑或停車待轉時為警查獲,均無礙其酒後駕駛之犯罪情節。又被告所犯為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之罪,於該法定刑範圍內,已足就被告之犯罪情節暨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及需照顧罹癌母親等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而為適當之量刑,並無即使宣告法定低度刑,猶嫌過重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形,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再被告除前述構成累犯之刑事案件外,自101年間起,另有多次酒後駕車,犯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及執行完畢之紀錄:㈠101年11月22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5207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6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103年1月18日罰金易服勞役執行完畢出監;㈡102年3月5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3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 易科 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102年6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㈢102年11月11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交易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103年7月24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㈣104年1月24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交易字第8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105年1月14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竟仍未能記取教訓,原審所為量刑,亦屬妥適。上訴意旨徒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羿如提起公訴,檢察官壽勤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蕭世昌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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