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10號原告 林子意 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號0樓
陳雅玲 被告 蘇敬恆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上訴字第113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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