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71號原告 黃永發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 律師被告 邱宏為 (原名 邱子先 )上列被告邱宏為因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999號偽造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為有罪判決。查原告所提出之數額,因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算定,認須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鄭昱仁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嬿如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書記官處分書
110年度附民字第271號原告黃永發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訴訟代理人林冠宇律師被告邱宏為(原名邱子先)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製作之裁定正本第24行法官「鄭昱仁」應更正為「張江澤」。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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