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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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347號聲請人乙○○
巷3號送達代收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被繼承人丙○○「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薹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