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4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4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48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莊家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莊家凱於民國(以下同)94年4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整,借款期限自94年4月7日起至101年4月6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1.69%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㈡詎料債務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101年8月15日,其
後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討,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迅速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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