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196號上訴人即被告庚○○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2606號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12580號;併辦案號:同署86年度偵字第160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庚○○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署押、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印章及署押,均沒收。
事實
一、庚○○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間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甫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又㈠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並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江姓成年男子(起訴書誤載為 劉信治 )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以偽造之簽帳單,進行假消費真詐財,向付款銀行詐取簽帳款。該名江姓成年男子於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刷卡人簽名而偽造簽帳單共計四十八張後,交付庚○○,庚○○即於八十六年五月下旬經由報紙之分類廣告,以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之代價,向 簡嘉輪 (由原審另案審結)受讓址設台中巿永興街三五九號之來佳精品店,由簡嘉輪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將來佳精品店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約定合作辦理信用卡業務之刷卡機,及以簡嘉輪名義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申設供該行撥入簽帳款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等物交付庚○○。其後庚○○即以來佳精品店之名義,連續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及翌日(二十九日),將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簽帳單共計四十八張,持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請領簽帳款,致該行承辦人陷於錯誤,共撥付一百七十二萬二千五百八十五元至上述簡嘉輪名義之帳戶內。庚○○即於八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以簡嘉輪所交付之金融卡提領現金十二萬元,並跨行轉帳一百六十萬元至其持用之彰化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 賴溪圳 之帳戶內,再於同日領出上述一百六十萬元轉存至其持用之彰化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卯○○之帳戶內,而得手一百七十二萬元,並朋分六十八萬元予江姓成年男子,足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各張簽帳單之名義人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㈡庚○○復基於同一概括犯意,透過報紙上之小廣告,於八十六年六月十日前某時地,以每張五百元之價格,向他人購得申○○、子○○、未○○之國民身分證各一張及辰○○、甲○○、 翟慧君邵旭秀施文隆 、巳○○、丑○○、午○○、乙○○、癸○○、己○○、戊○○、寅○○、 林信 呈、 林得成江美麗洪淳櫻陳文信張春輝呂月英朱泰安陳清煌 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各一張。庚○○復於不詳時地,委由某不知情之第三者接續偽造申○○等二十五人之印章各一枚,再於泛亞銀行之定型化空白約定書、領用金融卡及設定提款檢碼申請書中蓋用所偽刻之印章以偽造詳如附表二所示之署押,而完成偽造上述約定書及申請書後,連續於八十六年六月十日及十一日,以幫公司員工辦理薪資轉帳需申請帳號及金融卡為由,持向泛亞銀行太平分行申設如附表三所示之帳戶,致該行不知情之承辦人陷於錯誤,同意申請開戶,而交付各帳戶之存摺共二十五本及金融卡二十五張,足生損害於該銀行管理客戶帳戶與提供各項金融服務之正確性及申○○等二十五人。嗣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發覺前述請款之簽帳單出現重疊之痕跡,而報警偵辦後,為警循線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二十二時許,在台中巿永興街三五九號查獲庚○○,並從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內扣得如附表三所示辰○○等二十五個泛亞銀行之帳戶存摺各一本、金融卡各一枚;復經其帶同員警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三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在台中縣太平巿光興路八七一巷十號之住處,起出申○○、子○○、未○○之國民身分證各一張,與辰○○、甲○○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各一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簡嘉輪帳戶之存摺一本和金融卡一枚、上開賴溪圳及卯○○帳戶之存摺各一本件等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台中巿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同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壹、程序部分:依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被告庚○○除有該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外,並於犯罪事實欄三與共同被告 黃信銘 (由原審另行審結)共犯竊盜罪。惟關於犯罪事實欄三之部分,業經公訴人於蒞庭時認係誤載並予更正而予以刪除,此有原審之審理筆錄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三宗第三頁、第一八七頁),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庚○○固坦承事實欄一之㈠,及其曾持附表三所示被害人之身分證至泛亞銀行太平分行申請存摺及金融卡等事實,惟辯稱:二十五張身分證並非伊所購買,印章及身分證等申請資料均係江姓男子交給伊的,伊只是每件辦出來向江姓男子收取二百元云云。惟查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庚○○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中均供承不諱,復查:
㈠被告庚○○於八十六年五月下旬經由報載之分類廣告,以二
十萬元之對價,受讓共同被告簡嘉輪之來佳精品店,而經簡嘉輪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交付來佳精品店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約定合作辦理信用卡業務之刷卡機等物予被告庚○○之事實,業經證人簡嘉輪於警偵訊及原審證述明確,且有聯合報、自由時報之分類廣告影本共三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商店基本資料表(來佳精品店)、來佳精品店營利事業登記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特約商店合約書等影本各一件附卷可稽(見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五八0號卷第四七-五0頁、第八二-八四頁),與在被告庚○○住處查獲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港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戶名簡嘉輪之存摺一本和金融卡一枚可證。
㈡被告庚○○以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簽帳單共四十八張,分別
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及二十九日,先後持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請領簽帳款,致該行承辦人信以為真,共撥付一百七十二萬二千五百八十五元至上述簡嘉輪名義之帳戶內。被告庚○○隨即於二日後(即三十一日)以金融卡提領十二萬元,並跨行轉帳一百六十萬元至其持用之彰化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賴溪圳帳戶內,再於同日領出上述一百六十萬元,轉存至其持用之彰化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卯○○帳戶內,而得手一百七十二萬元等情節,亦據證人即銀行職員丙○○於警詢時證述甚明(見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五八0號第三六-三七頁),並有上開簽帳單影本四十八張(同上偵查卷第五三-六一頁),與前述簡嘉輪、賴溪圳、卯○○之存摺各一本足資佐證。
㈢又如附表三所示二十五個泛亞銀行帳戶,並非各該名義人所
親自申請,而係被告庚○○於八十六年六月十日及十一日,分持被害人申○○、子○○、未○○之國民身分證及其餘被害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以幫公司員工辦理薪資轉帳需申請帳號及金融卡為由,持向泛亞銀行太平分行申請開戶乙節,業據該分行襄理壬○○於警詢時證述屬實(見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0三四號卷第四四-四六頁);且被害人子○○、未○○、辰○○、甲○○、巳○○、己○○、邵旭秀、癸○○、丑○○、戊○○、翟慧君、乙○○、午○○、寅○○、辛○○(施文隆之母)等於警詢時亦均證述並未向泛亞銀行申設帳戶,亦無授權或同意被告庚○○為渠等申請開戶(見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0三四號卷第一0二-一二三頁)。酌以被告於警偵訊及原審均未提及係受僱於江姓男子辦理附表三所示二十五位被害人之存摺、金融卡,其甚且於偵查中明確供稱:身分證及身分證影本是伊看聯合報每張均以五百元買下,然後再以之申請金融卡,開戶印章是伊自行請人刻的,總計二次,一次六月十日,一次六月十一日,共開了二十五本戶頭,伊買來後均找同一承辦人辦理等語(見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五八0號卷第九五頁),益見被告於本院所辯伊受僱於江姓男子,以每件二百元申請帳戶云云,係圖卸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有如附表三所示二十五份泛亞銀行帳戶之約定書、領用金融卡及設定提款檢碼申請書等開戶申請資料影本(見同上偵查卷第四八-九七頁)在卷足憑。㈣綜上所述,被告於原審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其於
本院否認部分犯行,係事後卸責之詞,難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庚○○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意旨於犯罪事實欄並未敘及被告庚○○與共同被告簡嘉輪之間,就何項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無指稱被告庚○○有何盜用印章、印文及署押,或偽造、變造特種文書或搬運、寄藏、故買、牙保贓物之犯行,故所認被告庚○○於前開罪名之外,尚犯有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等罪名,顯均係誤載,併予指明。被告庚○○利用偽造之簽帳單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詐欺取財部分,與該江姓之成年男子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委由不知情之第三者,密集接續地偽造如附表三所示戶名之印章共二十五枚,為間接正犯。又其與江姓成年男子共同在如附表一所示之簽帳單上偽造刷卡人之簽名而偽造署押,及其偽刻上述印章二十五枚、藉以偽造印文,進而在泛亞銀行之約定書、領用金融卡及設定提款檢碼申請書偽造署押等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不另構成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之罪,起訴意旨另認被告庚○○猶犯有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容有誤會。被告庚○○完成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均不另論罪。另被告庚○○利用偽造之簽帳單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詐欺取財,及冒名申設如附表三所示帳戶,均有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且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所為,為連續犯,各應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且其行使偽造之簽帳單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之約定書及申請書申設如附表三所示帳戶而向泛亞銀行詐得存摺及金融卡,各次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二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曾因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甫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各一件附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遞加重其刑。原審法院以罪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所犯事實欄一之㈠、㈡之偽造文書及詐欺犯行,時間相距不及二十日(八十六年五月下旬至同年六月十一日),犯罪構成要件復屬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原判決以事實欄一之㈡該部分係另行起意所為,容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否認部分犯行,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為貪得非分之財,以偽造文書之方式,詐取財物,紊亂經濟秩序,所得非少,及其前科素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附表一所示簽帳單上偽造之署押共計四十八枚,及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印文、署押,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諭知沒收;又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印章共計二十五枚,雖均未扣案,然並無事證證明業經滅失,亦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諭知沒收。除上開應沒收部分外,本件其餘從被告庚○○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內及其住處扣得之物,或與本件無關,或非被告所有,或非供本件犯罪所用,或非本件犯罪所得之物,爰均不予沒收,附此敘明。
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0三四號移送併辦部分,因與本件所起訴者為同一事實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酌。
四、同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三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庚○○另夥同 林盈烜 (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二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自八十六年十月間起,登報向人租借刷卡機、簽帳單與請款單,而於同年月二十三日,向 丁穩利 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丁穩利公司)之負責人 李國光 (原審另案審結)租借該公司與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商銀)約定合作辦理信用卡業務之刷卡機、簽帳單、請款單等設備,約定給付李國光刷卡金額之一成作為報酬,並於取得上開設備後,在自由時報上刊登可持信用卡消費借款之廣告,以使不特定人前去利用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連續刷卡借款,每借一萬元,被告庚○○即可取得一千八百元之不法利益;又承上開犯意,於八十六年十月間,與林盈烜及其友人 邱萬進 (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二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以邱萬進所經營之海上品和漢海鮮料理(下稱海上品料理店)為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以下簡稱聯合信用卡中心)之信用卡特約商店,而租借其刷卡機等設備,承諾給予刷卡金額之一成,再以上開假消費真刷卡之式,欲向聯合信用卡中心詐財未遂;而認其涉有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嫌,並與前開已論罪科刑者,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惟查:(一)被告庚○○上開所涉之事實,均發生在八十六年十月間以後,縱認屬實,與前開論罪科刑者,相距約四個月之久,時間已非緊接;(二)本件所移送併辦者,固亦為被告庚○○利用刷卡設備向金融機構詐欺取財,然係由真正之持卡人在簽帳單簽名,以假消費真借款之方式,達其賺取高額利息之不法利益,此與前開單純利用江姓成年男子所偽造之簽帳單持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請款之犯罪型態已有不同,顯係因原起訴部分經警查獲後,才另行起意所構思變異之犯罪手法,故其就上述移送併辦部分所為者,自難認係源於最初八十六年五月下旬持偽造之文書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詐欺取財時之同一概括犯意。從而自難認此移送併辦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五、至同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0五五、七四四一號所移送併辦之事實,乃被告庚○○於八十七年二月間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與本件前開已論罪科刑部分相距長達八個月之久,時間已非緊接,難認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連續犯,亦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唐光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附表一: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簽帳單(特約商店名稱:來佳精品店)┌──┬────┬──────────┬────────┬───────┐│編號│日期│金額(新臺幣)│偽造之刷卡人署押│簽帳單之編號│├──┼────┼──────────┼────────┼───────┤│一│86.05.21│三萬八千九百八十元│ 廖榮聯 │0000000│├──┼────┼──────────┼────────┼───────┤│二│86.05.22│三萬八千九百八十元│LIANYINGLANG│0000000│├──┼────┼──────────┼────────┼───────┤│三│86.05.21│三萬五千九百八十元│ 賴慶王 │0000000│├──┼────┼──────────┼────────┼───────┤│四│86.05.21│三萬八千六百九十元│LuChenWei│0000000│├──┼────┼──────────┼────────┼───────┤│五│86.05.21│三萬九千六百八十元│LIANYINGLANG│0000000│├──┼────┼──────────┼────────┼───────┤│六│86.05.23│二萬八千九百元│ 張友富 │0000000│├──┼────┼──────────┼────────┼───────┤│七│86.05.26│三萬九千八百七十元│LAICHINWANG│0000000│├──┼────┼──────────┼────────┼───────┤│八│86.05.22│三萬九千八百九十元│CHENG.FU-YI│0000000│├──┼────┼──────────┼────────┼───────┤│九│86.05.23│二萬九千六百七十元│LAICHINWANG│0000000│├──┼────┼──────────┼────────┼───────┤│十│86.05.23│三萬七千九百五十元│LIANYINGLANG│0000000│├──┼────┼──────────┼────────┼───────┤│十一│86.05.23│三萬九千九百八十元│LIANYINGLANG│0000000│├──┼────┼──────────┼────────┼───────┤│十二│86.05.28│三萬九千二百七十元│LAICHINWANG│0000000│├──┼────┼──────────┼────────┼───────┤│十三│86.05.28│二萬七千三百八十元│LUCHENGWEI│0000000│├──┼────┼──────────┼────────┼───────┤│十四│86.05.27│三萬九千七百六十元│LIANYINGLANG│0000000│├──┼────┼──────────┼────────┼───────┤│十五│86.05.28│三萬七千九百七十元│廖榮聯│0000000│├──┼────┼──────────┼────────┼───────┤│十六│86.05.28│二萬一千二百五十元│ 賴旺展 │0000000│├──┼────┼──────────┼────────┼───────┤│十七│86.05.28│三萬八千六百八十元│ 廖英郎 │0000000│├──┼────┼──────────┼────────┼───────┤│十八│86.05.29│三萬七千一百八十元│LAICHINWANG│0000000│├──┼────┼──────────┼────────┼───────┤│十九│86.05.29│三萬六千八百八十元│LIANYINGLANG│0000000│├──┼────┼──────────┼────────┼───────┤│二十│86.05.29│三萬九千五百九十元│LIANYINGLANG│0000000│├──┼────┼──────────┼────────┼───────┤│二一│86.05.29│三萬九千元│LAICHINWANG│0000000│├──┼────┼──────────┼────────┼───────┤│二二│86.05.27│三萬八千九百五十元│賴慶王│0000000│├──┼────┼──────────┼────────┼───────┤│二三│86.05.27│三萬九千八百元│LIANYINGLANG│0000000│├──┼────┼──────────┼────────┼───────┤│二四│86.05.27│一萬八千七百元│LIANYINGLANG│0000000│├──┼────┼──────────┼────────┼───────┤│二五│86.05.27│三萬九千八百元│CHANG.FU-YI│0000000│├──┼────┼──────────┼────────┼───────┤│二六│86.05.27│三萬九千八百五十元│LIANYINGLANG│0000000│├──┼────┼──────────┼────────┼───────┤│二七│86.05.27│三萬九千八百五十元│ 劉中 │0000000│├──┼────┼──────────┼────────┼───────┤│二八│86.05.27│三萬五千七百元│CHANG.FU-YI│0000000│├──┼────┼──────────┼────────┼───────┤│二九│86.05.27│三萬八千九百五十元│LUCHENGWEI│0000000│├──┼────┼──────────┼────────┼───────┤│三十│86.05.27│三萬八千六百五十元│LIANYINGLANG│0000000│├──┼────┼──────────┼────────┼───────┤│三一│86.05.27│三萬八千八百元│LAICHINWANG│0000000│├──┼────┼──────────┼────────┼───────┤│三二│86.05.27│三萬六千八百五十元│LUCHENGWEI│0000000│├──┼────┼──────────┼────────┼───────┤│三三│86.05.26│三萬八千九百元│LAICHINWANG│0000000│├──┼────┼──────────┼────────┼───────┤│三四│86.05.26│三萬九千八百五十元│LIANYINGLANG│0000000│├──┼────┼──────────┼────────┼───────┤│三五│86.05.27│三萬八千八百五十元│LIANYINGLANG│0000000│├──┼────┼──────────┼────────┼───────┤│三六│86.05.26│三萬八千七百元│ 陳富 │0000000│├──┼────┼──────────┼────────┼───────┤│三七│86.05.26│三萬九千九百六十元│ 賴展旺 │0000000│├──┼────┼──────────┼────────┼───────┤│三八│86.05.26│三萬九千九百五十元│賴慶王│0000000│├──┼────┼──────────┼────────┼───────┤│三九│86.05.25│二萬八千六百五十元│ 張富友 │0000000│├──┼────┼──────────┼────────┼───────┤│四十│86.05.24│三萬八千七百元│劉中│0000000│├──┼────┼──────────┼────────┼───────┤│四一│86.05.25│三萬八千八百七十元│ 盧進維 │0000000│├──┼────┼──────────┼────────┼───────┤│四二│86.05.25│三萬八千九百九十元│LaiChinWang│0000000│├──┼────┼──────────┼────────┼───────┤│四三│86.05.25│三萬九千七百八十元│LIANYINGLAN│0000000│├──┼────┼──────────┼────────┼───────┤│四四│86.05.25│三萬五千九百元│ 廖英王 │0000000│├──┼────┼──────────┼────────┼───────┤│四五│86.05.24│三萬九千八百元│CHANG.FU-YI│0000000│├──┼────┼──────────┼────────┼───────┤│四六│86.05.24│三萬八千九百八十元│ 廖英理 │0000000│├──┼────┼──────────┼────────┼───────┤│四七│86.05.24│二萬八千七百五十元│賴慶王│0000000│├──┼────┼──────────┼────────┼───────┤│四八│86.05.24│三萬九千八百元│張富友│0000000│└──┴────┴──────────┴────────┴───────┘附表二┌──┬──────────┬─────────────────────┐│編號│偽造之印章及數量│偽造之署押及數量│├──┼──────────┼─────────────────────┤│一│「辰○○」之印章一枚│泛亞銀行約定書、領用金融卡及設定提款檢碼申││││請書上「辰○○」之簽名及印文各二枚│├──┼──────────┼─────────────────────┤│二│「 林信呈 」之印章一枚│泛亞銀行約定書、領用金融卡及設定提款檢碼申││││請書上「林信呈」之簽名及印文各二枚│├──┼──────────┼─────────────────────┤│三│「林得成」之印章一枚│泛亞銀行約定書、領用金融卡及設定提款檢碼申││││請書上「林得成」之簽名及印文各二枚│├──┼──────────┼─────────────────────┤│四│「甲○○」之印章一枚│泛亞銀行約定書、領用金融卡及設定提款檢碼申││││請書上「甲○○」之簽名及印文各二枚│├──┼──────────┼─────────────────────┤│五│「翟慧君」之印章一枚│泛亞銀行約定書、領用金融卡及設定提款檢碼申││││請書上「翟慧君」之簽名及印文各二枚│├──┼──────────┼─────────────────────┤│六│「邵旭秀」之印章一枚│泛亞銀行約定書、領用金融卡及設定提款檢碼申││││請書上「邵旭秀」之簽名及印文各二枚│├──┼──────────┼─────────────────────┤│七│「未○○」之印章一枚│泛亞銀行約定書、領用金融卡及設定提款檢碼申││││請書上「未○○」之簽名及印文各二枚│├──┼──────────┼─────────────────────┤│八│「江美麗」之印章一枚│泛亞銀行約定書、領用金融卡及設定提款檢碼申││││請書上「江美麗」之簽名及印文各二枚│├──┼──────────┼─────────────────────┤│九│「洪淳櫻」之印章一枚│泛亞銀行約定書、領用金融卡及設定提款檢碼申││││請書上「洪淳櫻」之簽名及印文各二枚│├──┼──────────┼─────────────────────┤│十│「施文隆」之印章一枚│泛亞銀行約定書、領用金融卡及設定提款檢碼申││││請書上「施文隆」之簽名及印文各二枚│├──┼──────────┼─────────────────────┤│十一│「子○○」之印章一枚│泛亞銀行約定書、領用金融卡及設定提款檢碼申││││請書上「子○○」之簽名及印文各二枚│├──┼──────────┼─────────────────────┤│十二│「巳○○」之印章一枚│泛亞銀行約定書、領用金融卡及設定提款檢碼申││││請書上「巳○○」之簽名及印文各二枚│├──┼──────────┼─────────────────────┤│十三│「陳文信」之印章一枚│泛亞銀行約定書、領用金融卡及設定提款檢碼申││││請書上「陳文信」之簽名及印文各二枚│├──┼──────────┼─────────────────────┤│十四│「張春輝」之印章一枚│泛亞銀行約定書、領用金融卡及設定提款檢碼申││││請書上「張春輝」之簽名及印文各二枚│├──┼──────────┼─────────────────────┤│十五│「丑○○」之印章一枚│泛亞銀行約定書、領用金融卡及設定提款檢碼申││││請書上「丑○○」之簽名及印文各二枚│├──┼──────────┼─────────────────────┤│十六│「呂月英」之印章一枚│泛亞銀行約定書、領用金融卡及設定提款檢碼申││││請書上「呂月英」之簽名及印文各二枚│├──┼──────────┼─────────────────────┤│十七│「申○○」之印章一枚│泛亞銀行約定書、領用金融卡及設定提款檢碼申││││請書上「申○○」之簽名及印文各二枚│├──┼──────────┼─────────────────────┤│十八│「朱泰安」之印章一枚│泛亞銀行約定書、領用金融卡及設定提款檢碼申││││請書上「朱泰安」之簽名及印文各二枚│├──┼──────────┼─────────────────────┤│十九│「午○○」之印章一枚│泛亞銀行約定書、領用金融卡及設定提款檢碼申││││請書上「午○○」之簽名及印文各二枚│├──┼──────────┼─────────────────────┤│二十│「陳清煌」之印章一枚│泛亞銀行約定書、領用金融卡及設定提款檢碼申││││請書上「陳清煌」之簽名及印文各二枚│├──┼──────────┼─────────────────────┤│二一│「乙○○」之印章一枚│泛亞銀行約定書、領用金融卡及設定提款檢碼申││││請書上「乙○○」之簽名及印文各二枚│├──┼──────────┼─────────────────────┤│二二│「癸○○」之印章一枚│泛亞銀行約定書、領用金融卡及設定提款檢碼申││││請書上「癸○○」之簽名及印文各二枚│├──┼──────────┼─────────────────────┤│二三│「己○○」之印章一枚│泛亞銀行約定書、領用金融卡及設定提款檢碼申││││請書上「己○○」之簽名及印文各二枚│├──┼──────────┼─────────────────────┤│二四│「戊○○」之印章一枚│泛亞銀行約定書、領用金融卡及設定提款檢碼申││││請書上「戊○○」之簽名及印文各二枚│├──┼──────────┼─────────────────────┤│二五│「寅○○」之印章一枚│泛亞銀行約定書、領用金融卡及設定提款檢碼申││││請書上「寅○○」之簽名及印文各二枚│└──┴──────────┴─────────────────────┘附表三┌──┬───┬────────────┐│編號│戶名│帳號│├──┼───┼────────────┤│一│辰○○│000000000000│├──┼───┼────────────┤│二│林信呈│000000000000│├──┼───┼────────────┤│三│林得成│000000000000│├──┼───┼────────────┤│四│甲○○│000000000000│├──┼───┼────────────┤│五│翟慧君│000000000000│├──┼───┼────────────┤│六│邵旭秀│000000000000│├──┼───┼────────────┤│七│未○○│000000000000│├──┼───┼────────────┤│八│江美麗│000000000000│├──┼───┼────────────┤│九│洪淳櫻│000000000000│├──┼───┼────────────┤│十│施文隆│000000000000│├──┼───┼────────────┤│十一│子○○│000000000000│├──┼───┼────────────┤│十二│巳○○│000000000000│├──┼───┼────────────┤│十三│陳文信│000000000000│├──┼───┼────────────┤│十四│張春輝│000000000000│├──┼───┼────────────┤│十五│丑○○│000000000000│├──┼───┼────────────┤│十六│呂月英│000000000000│├──┼───┼────────────┤│十七│申○○│000000000000│├──┼───┼────────────┤│十八│朱泰安│000000000000│├──┼───┼────────────┤│十九│午○○│000000000000│├──┼───┼────────────┤│二十│陳清煌│000000000000│├──┼───┼────────────┤│二一│乙○○│000000000000│├──┼───┼────────────┤│二二│癸○○│000000000000│├──┼───┼────────────┤│二三│己○○│000000000000│├──┼───┼────────────┤│二四│戊○○│000000000000│├──┼───┼────────────┤│二五│寅○○│00000000000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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