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黃昭雄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將其收押,嗣並分別裁定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復於九十七年三月四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十二年。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因本案卷宗及證物尚在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莉莉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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