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695號債權人華隆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補正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鄭敏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