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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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90號原告昭和電線ケ一ブルシステム株式会社法定代理人 山田真彥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 律師
高志明 律師被告民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國強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陳永來 律師 陳郁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公司名稱之記載,應更正為「昭和電線ケ一ブルシステム株式会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