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97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9737號債權人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宏基 債務人 古東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古東輝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貳佰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7年11月6日起至109年11月6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24期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利息按郵政儲金一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06%加年利率1.94%計算計為年利率3%,並隨郵政儲金一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古東輝應於每月6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8年7月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基於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