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非訟代理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陳筱雯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劉文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劉文(男,民國○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時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街○○○巷○號)於民國一○八年一月六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 劉文之 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劉文為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民國105年1月6日起,經列為查尋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前經本院准以108年度亡字第6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揭示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亦無知相對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即失蹤人劉文為0年0月0日生,自105年1月6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業經本院於108年9月17日裁定准予對相對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案等情,有本院108年度亡字第68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可稽。現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相對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又相對人即失蹤人劉文為80歲以上之人,自前述失蹤時起,計至108年1月6日止失蹤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前開規定,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