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90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90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9063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陳郁馨陳燕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貳仟捌佰柒拾叁元,及其中貳拾捌萬肆仟叁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貳佰零柒元,及其中肆萬零捌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其中伍萬陸仟貳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肆仟玖佰叁拾貳元,及其中壹拾肆萬伍仟陸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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