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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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8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侑成 被告 蔡明德 即來德順發電機企業社被告 謝佳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9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新臺幣667,23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677,23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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