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88號原告 陳綉敏
陳盈璇 陳楹洲 被告 陳禮佑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471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傅伊君
法官林哲瑜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