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220號原告 陳怡然 被告 鄭郁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壹拾壹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91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99%,餘由原告負擔。
二、經查,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4,860元,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4,711元(計算式:14,860×9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