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6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鍾長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蔓儒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江蔓儒應更為債務人江蔓儒即旭展工程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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