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19號聲明人 王世豪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80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王世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提出「聲明異議」而為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錦印
法官李英勇法官朱瑞娟法官高玉舜法官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