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6號原告 黃焜麟 被告 楊重卿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上易字第29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陳義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