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簡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簡聲字第123號聲請人鑫富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之16法定代理人乙○○
之16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公送達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5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懷歆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