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秩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雄秩字第507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9月19日高市警三壹分偵字第097001922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9月17日22時40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巷口。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賣淫而向路過之員警 王宗明
客,代價新臺幣400元,經員警出示證件後當場查獲。
二、查上開事實,有以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警員王宗明之職務報告。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陳瑩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