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投簡字第299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 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樓
法定代理人 戊○○
樓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心全球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捌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肆佰伍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心全球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心全球公司)於民
國94年11月11日邀同其餘被告原向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中華商業銀行)借款4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4年
11月11日起至97年11月11日止為期3年,利息按週年利率8
%計算利息,遲延給付時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計
算,逾期超過6個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被
告心全球公司自95年8月9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違反借據規
定,就未到期之借款,應喪失期限利益,被告現尚欠本金
308780元,而原告於97年3月29日概括承受中華商業銀行資
產、負債及營業,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以公
告方式代替債權讓與之通知,本件債權業已合法移轉等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中華銀行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詢
單、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公告等件為證。被告經
合法通知,不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
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貸款契約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即屬正
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3454元,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
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