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169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林宣誼

複代理人 彭政順

被告 賴廷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桃園市,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又,原告係本於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而本件事故之侵權行為地則位於新北市鶯歌區,有卷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函送之事故相關資料可佐。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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