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琦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琦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琦翔因犯竊盜罪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王琦翔因犯竊盜罪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4000元,如│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16日│105年6月30日│105年8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17│署106年度偵字第6150│署106年度偵字第6150│││5號(聲請書誤載為10│號│號│││5年度偵字第33585號│││││)│││├───┬────┼──────────┼──────────┼──────────┤│最後│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59號│106年度簡字第1671號│106年度簡字第1671號││├────┼──────────┼──────────┼──────────┤││判決日期│106年3月3日│106年3月24日│106年3月24日│├───┼────┼──────────┼──────────┼──────────┤│確定│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59號│106年度簡字第1671號│106年度簡字第1671號││├────┼──────────┼──────────┼──────────┤││判決│106年4月5日│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罰執│新北地檢106年度罰執│新北地檢106年度罰執│││字第444號│字第541號│字第5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