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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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陳玟潾被張銘旭
羅元鈞 即元巨企業社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46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法官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蔡旻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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