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請人 黄建順 上列聲請人黄建順因與相對人 葉黄秀鳳 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市○○段○○○段000○0地號、501之48地號,同段12535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