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29號聲請人甲○○
臺北市○
一、上列聲請人提起宣告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附具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請載明各債權人、債務人之名稱、地址、債權(債務)額)。
㈡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補正財產說明書,說明財產狀況,並應包含下列事項:
⒈現金及存款金額、保管人及銀行帳戶。
⒉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之附表。
⒊股票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
⒋不動產部分請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⒌其他財產之狀況。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書記官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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