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08號聲請人甲○○
樓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立原┌───────────────────────────────────────────────────┐│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111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永安實業股份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營業部│140,475元│UI0000000│95年7月5日│││ 司柯智淵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