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80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