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九三五號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三七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審判程序,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易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中華民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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