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四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蔡亦鈞~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北縣政府乙○○│台灣銀行板橋分行│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壹仟叁佰壹拾貳萬│0000000│││││││陸仟零肆拾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