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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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
丙○○被告丁○○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三十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