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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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三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許清琳~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三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友聖模具企業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化│九十二年四月十日│叁萬零叁佰陸拾陸│0000000││││ 司陸耀蒼 │成分行││元│││├─┼─────────┼─────────┼───────────┼────────┼────────┼──┤│2│和興鋼模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二重分│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壹萬貳仟玖佰壹拾│0000000││││司│行││伍元│││├─┼─────────┼─────────┼───────────┼────────┼────────┼──┤│3│長盟塑膠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二重分│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叁仟玖佰玖拾元│00000000││││司│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