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8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8090號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甲○○
樓之1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捌仟伍佰陸拾元,及①其中壹佰伍拾陸萬壹仟貳佰貳拾參元整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三計算之利息,②壹拾陸萬柒仟參佰參拾柒元整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均自九十七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