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上訴人 李淑美
謝青樺 黃孝宇 黃婕溱 陳美溱陳美珍 林峻廷 王蕉怦 顏明興 王嫁華 黃湘榆 顏子發 兼上十一人 許土水 共同訴訟代理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誠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零肆萬陸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萬叁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勞工法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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